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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一项是遵照他的命令起草,并由他的后继者颁布的一部法典。
然而,这一功绩在他的国家内部,是最不为人所知也最没有显赫声名的一项。
不过,就我所知道的法典,没有一部能比得上这一部法典,更能说明弗里德里希二世本人与他所处的时代的关系,以及充分展现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这一部法典,如果就宪法一词的真正含义而言,它确实不失为一部真正的宪法。
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之前的关系,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可以说,它既是一部民法典,又是一部刑法典,更是一部宪章。
在一些具有哲理和抽象形式的表述原则上,这部法典被拟定出来。
与1791年宪法中的《人权宣言》相比,这些普遍原则与之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这部法典规定,除非为了相同一致的目的,对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律不能随便限制;公众的利益大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因此,每一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地位和财产,为公众的利益服务;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居民的幸福,这也是法律规定的界限。
在这部法典中,王权专门使用国家这唯一的名词来代指。
不仅仅君王和王室的继承权问题,这部法典里没有提到,就连个人权利也只字未提。
要知道,个人权利是和国家权利完全不同的。
与之相反,法典专门讲到了普遍人权的问题。
法典规定,每一个人都有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但是当他行使这种自由的时候,一定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力。
这就是所谓的普遍人权。
只要是自然法或者国家设立的人为法没有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实行的。
一个国家,对于生活在其中的居民,有义务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居民也有这种权利请求帮助。
如果国家不能给予有效的帮助,那么居民有权利使用武力,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与1791年的宪法不同,对于这些重大原则,立法者力陈一番之后,并没有引出自由社会中人民政府的组织,也没有引出人民主权这一信条。
相反,立法者在这里却引出了另外一种结果。
这种结果虽然民主,但是却没有一点儿自由。
立法者认为,国家的唯一代表就是国王。
因此,法律应该赋予国王一切权利,而这权利是刚刚承认的社会所拥有的。
在这部法典中,弗里德里希清楚地写道:国王不再是上帝的代言人,他只是一个社会的公仆、社会的代理人和社会的代表。
在法典的序言中还写道,国家元首具有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那就是为整个社会谋求福利。
当然,这也是社会的唯一目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国家元首有权力指挥和调整一切单个人的行为。
但是,当君主完全代表社会时,他就可以行使一切的权力。
在国外,缔结和约与战争,颁布法律,制定普遍使用的警察规章,赦免和撤销刑事诉讼,这些都是只有君王才能拥有的权力。
在国内,确保每一个人不会受到暴力的侵犯,使得公共的和平与安全有切实的保障,是他应尽的义务。
这些都是我在他作为万能的社会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中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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