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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万章上》)
“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
,从这一点看,最高权力是掌握在天的手里,给谁不给谁应由天说了算,而不能由天子私自决定。
但“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
,天是根据人们的行为和事件表示天命授予的。
尧使舜“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
。
所以舜的天子之位既是天赋予的,也是人民给予的。
天只是形式,人民的意志、意愿才是最高目的,真可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
孟子认为“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而应经过天与人民的认可,表明天下并非天子个人的私有物,“这种区分的内在含义,在于肯定天下非天子个人的天下,而是天下之人或天下之民的天下”
。
[9]故在孟子看来,天子不过是受“天”
与“民”
委托的管理者,只具有管理、行政权,而不具有对天下的所有权。
以官吏的任免而言,其进其退,都不能仅仅听取少数人的一面之词,而应以人民的意志、意愿为根据。
“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
(《孟子·梁惠王下》)更进一步,君主自身的统治,也应当得到“民”
的认可。
虽然孟子并不认为君主的权力是直接来自于民,而是保留了“君权天授”
的形式,但其思想中显然也包含了对君主统治合法性的思考,认为唯有被“民”
接受和支持,君主的统治才具有合法的形式。
换言之,民众的认可和接受,构成了判断、衡量君主统治合法性的尺度。
正因为如此,孟子肯定了汤武革命的合理性,不认为君主的地位是绝对的,如果君主不能保民、“施仁政于民”
,便可易位,甚至诛之、杀之。
可以看到,在肯定“立君以为民”
、以民为国家之主体上,孟子与《礼运》无疑是一致的。
但孟子不是将民的主体地位落实在“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
的政治原则上,而是体现为“民贵君轻”
的价值原则以及仁政王道的政治实践上。
故在孟子那里,民虽然是国家的价值主体,但非政治的权利主体。
孟子主要强调的是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也就是生存权以及受教育权,而不是直接的政治参与权。
诚如梁启超所言:“孟子仅言‘保民’,言‘牧民’,言‘民之父母’,而未尝言民自为治,近世所谓Ofthepeople、Forthepeople、Bythepeople之三原则,孟子仅发明of与for之两义,而未能发明by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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