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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领地的司法权,王权不断地对其进行削弱、限制,尽管法官还在听从贵族中重要人物的指示,以他们的名义审判某些诉讼,而他们也不时地在领地范围内制订治安规章。
最终,王权完全控制了它。
这样一来,司法权的行使,对于领主来说,只能算做是一项收入,而不再是一种权力的象征。
贵族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只剩下金钱部分——这部分权利偶尔还会增加,至于政治部分的权利,已经完全消失了。
对于那一部分还没有消失的特权——实实在在的封建权利,由于它们与人民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在这里,我还想做一番论述。
这些权利的数量很多,种类也很广泛,而且,它们其中的一部分要么已经转化,要么已经消失。
因此,今天我们很难判断,究竟哪些权利是属于1789年那时候的。
当时,这些权利中的某些,对于人们来说,已经是一些含义比较混杂的词语。
而对于我们来说,它们就更加显得含糊不清了。
不过,对于18世纪的封建法专家著作,只要我们认真查阅,并进行相关的仔细研究,就不难发现,数目相当少的主要几种权利,都是由所有现存的权力转化而来的;至于其他的一切权利,它们仅仅是个别的现象,十分孤立,尽管它们也真真实实地存在着。
在法国,众所周知,专门的狩猎权,只有领主才配享有。
通常来说,鸽子和鸽舍,也只有领主才会拥有。
当地的居民,总是很不情愿地为领主所驱使,使用领主的磨坊磨面,使用领主的压榨机压榨葡萄酒。
有一项税费极为严苛,这就是土地转移和变卖税。
只要在领地的范围之内,人们每一次购买或者出售土地,都必须向领主缴纳一定的税费。
除此之外,年贡、地租以及现金或者实物税,也是领地范围内的土地所必须承担的。
一般来说,这些税费不得赎买,只能由地产主向领主缴纳。
在各个地方,为领主服徭役的情况,几乎已经看不到了。
虽然在极少数的省份,若干种的道路通行费依然征收,但是大部分地区的此种费用,要么被取消,要么降到很低的价格。
不过,市场税和集市税,却是所有省份的领主都要征收的。
透过这些名目繁多的形式,我们可以看到一点,那就是,这些领主的权利损害了土地耕种者的利益,此其一;其二,它们总是不同程度地与土地,或者与土地相关的产品有关联。
毫无疑问,虽然与封建制度的起源、目的与性质不同,但是教会始终与封建制度紧密相连——教会就像被镶嵌在封建制度中一般,深深地渗透在其中,尽管它与封建制度并没有多少瓜葛。
由此可知,与一般的领主一样,教会领主也享有很多好处。
依据不同的教职,主教、议事司铎、修道院长都拥有一定的土地。
凭借这些土地,他们征收年贡,分封给他人一定的土地。
在所在的地区内,修道院通常也有一个村庄。
这个村庄就是它的领地。
在法国,有一个地方至今还有农奴。
于是,这一地区的修道院也拥有农奴。
使用徭役、征收市场税和集市税,都是它所享有的特权。
此外,修道院还拥有公牛、压榨机、磨坊以及烤炉。
如果哪一个村民想要使用,必须缴纳一定的税费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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