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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件事 维护孩子的青春期尊严(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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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某天下午放学后,重庆市壁山县某实验中学16岁的小余(化名),正在和同学一起打篮球。

同班女生王某(化名)看见小余脸上有汗珠,便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

由于小余身高1.79米,在学校里有“小帅哥”

称号,所以,看见这幕亲昵动作的班主任汪老师就理所当然认为这两个学生“恋”

上了。

汪老师当即把王某带到办公室,递给她2张纸,语重心长地告诫她:“小余对你不是真心的,他很花,脚踏两只船。”

原来,这2张纸是汪老师偷偷从小余笔记本上撕下来的两页日记,上面记载了小余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

由于被老师认定为“脚踏两只船”

,第二天汪老师不许小余进教室。

小余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遭到拒绝。

不但如此,几天以后汪老师还把小余的日记拿给班上另外几个学生看,告诫学生不要和小余交朋友。

小余连续一个星期不能进教室上课,心理承受能力到了崩溃边缘,当即离家出走,次日下午被学校和家人在重庆市区找回。

后来小余虽然恢复了上课,可是有许多同学对他指指点点。

为此家长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结果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小余把汪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汪老师私自撕下学生的日记并向他人传阅、在学生中散布有损于小余名誉的话,已经损害了小余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不准小余上课学习,更是侵害了受教育权,为此判决汪老师向小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请注意,法院在这里根本就没有认定是否“早恋”

的事实,而是仅仅认定老师有没有侵害学生的权利,这就是基于法律对教育价值观的正确判断。

从法律上看,中学生恋爱只要不侵犯公共利益,就没有违法(校规不是法律)。

尊重孩子的青春期尊严,调控自如

家长要知道,只有充分尊重孩子的青春期尊严,才能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家庭教育既轻松,又更有成效。

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一位作家母亲的教子经历。

马茜(化名)12岁读小学6年级时,个子一下子窜到1.65米,活脱脱一个青春少女。

月经初潮的那天,妈妈专门请她上饭馆,祝贺她长大成人,并且语重心长地对她说:“从今天起,你的童年就结束了,进入了青春期。

也就是说,身体的成长已经迈过了实质性一步,现在要面临智力和情感两方面的成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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