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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是给付保险金的充要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四)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
或“储蓄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则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也将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全数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也不再续交。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青睐的一个险种,可以作为储蓄的一种手段,也可以为养老提供一种制度补充保障,还可以用于为特殊目的积累一笔资金。
现在国内广泛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都是在标准生死两全保单基础上的变通。
生死两全保险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又兼具了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功能。
被保险人按年、季或月交付少量保费,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可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取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第二,体现了给付性与返还性的特征。
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赔付或返还约定额度的保险金。
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费等同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这种生死合约在某种程度上较大地满足了投保者换取保障或兼具投资的内在愿望。
(五)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
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既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特殊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约定额度的资金用以养老补充。
一般而言,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
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资金需求。
第二,互济性。
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机构组织、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第三,普遍性。
养老是折射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
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跨度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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