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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被剥夺的人权、社会公约的固定原则,都是他们的讨论对象。
他们在谈到个人时,最关注的往往是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在谈到社会时,最关注的往往是社会承担的义务。
在他们眼中,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都是无条件存在的,双方存在的共同基础就是理智。
在谈及农奴制度的残留势力应该被废除时,他们持有这样一种观点:这是现在仅存的能证实人类堕落的印迹,消灭这些印迹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有时候,他们会以民众的国王作为对路易十六的称呼,危害民众这项罪名,他们谈论了不止一次两次,其后很多人都误以为是他们首创了这项罪名。
别的人都觉得,国家是公共教育的领头羊,在发展公共教育时要竭尽全力,他们的看法也是一样。
有一封请愿书中说,借助改革儿童教育促进特定国民性格的成型,三级会议对此相当关注。
他们一直很期待统一立法,在这方面他们跟其他同年代人没什么区别,但一遇到等级存续与否的问题,他们的观点马上就不一样了。
第三等级希望统一行政,统一度量衡等,他们也怀有同样的希望;他们说起各种各样的改革,期盼能进行彻底的改革。
他们认为,一切征税都要被废止,不被废止的也要进行改革;除领主制度以外的一切法律制度都要改革,而领主制度只需改善即可。
他们将法国当成了一块用来做政治实验的农田,在他们的规范政治农场中,他们特权小世界之外的所有东西都应被反过来,进行各种各样的新尝试,这就跟他们对法国民众做的没什么两样;实际上,他们在采取行动时,并没有对自己的特权小世界特殊对待,我明示这一点,是为了对他们更公正一些。
简而言之,人们在阅读贵族的请愿书时,可以确定这些贵族是有能力掀起此次大革命的,但前提条件是将他们的身份变成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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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18世纪中期,一个宗教政府下的基督教省份。
1、大主教
2、七位常任牧师
3、两个被称作“官方机构”
的基督教法庭
一个称作“宗主机构”
,负责管制审议副主教的判决;另一个称作“教区主教机构”
,负责管辖处理符合圣礼的联姻教士之间的个人诉讼。
“教区主教机构”
由三个管辖机构构成,有大量的公证、律师等人员在里面工作。
4、两个财政法院
一个财政法院称做“教区办事处”
,这个机构对教区所有牧师有关税收的案件具有最初的管辖权(神职人员自行设置他们的税)。
这个法院由主教直接主持,共由六位牧师组成。
另一个财政法院,则负责处理由上诉法院提供的基督教省份教区教士的财政诉讼。
这两个法院均承认并接受律师的供词以及来自第三方的认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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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产和省议会中神职人员的精神
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关于朗格多克的情况,同样适用于1779年和1787年的各省议会,特别是上基耶纳省议会。
该省议会中的神职人员在参政时表现得最开明、最积极也最豁达。
罗德兹主教还建议将议会召开的全过程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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