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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律法不仅是犹太人进行商业贸易的尺规,也为他们在信仰契约打上了文化的印痕。
因此,犹太商人在守约上的信誉是极高的,他们对于别人尽力履约也只看作是一种自然现象,他们之所以在守约上有这种特别之处,不仅是在于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比任何一个民族获得了更多经济上的成就,特有的文化与巨额财富,被外族人视为异端;更因为为了生存,犹太人不得不小心地处理好与各大民族的关系,尽力避免与人发生任何的冲突,为此,他们希望共处的民族之间能有某种共同遵守的规则,这便是“约”
。
无论是征服他们的民族,或是与之共处的民族,还是在自己同族之间,律法对他们而言都变得非常重要,这是犹太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力量。
犹太人完全能够遵守居住国的律法,甚至超过了当地民族本身的自觉性。
在经济贸易中,犹太商人也以守约闻名,在其他商人的眼里,犹太商人是从不偷税漏税的,一切依约行事。
他们赚大钱完全是凭着自己的智慧与机智,因为他们具备了这种天赋,所以获取丰厚利润对犹太商人而言,更是自主可行的,没有必要去违约赚钱,这是他们民族的一种习惯和美德。
我们必须承认犹太商人在法制意识上较其他民族优越。
犹太商人自古以来,就被冠以守约的信誉。
他们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恪守律法的商业意识,在现代的商战中更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这种信誉最终也让他们成为了世界级的商业大亨。
他们认为契约源于人和神的约定,犹太人最古老的契约莫过于“旧约”
,它是上帝与人类之间订立的。
到了现代社会,契约是交易双方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得以实现,明确规定交易的各项条件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这种合同使得各方的利益都受到了保护。
在犹太商人看来,毁约是不应该发生的,更是不能宽恕的事情,契约一经多方达成协定,就得依约而履行。
因为犹太人深信,他们的存在是因为和上帝签订了存在之契约,如果不履约,就是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带给当事人灾难。
但是犹太商人认为,订立契约之前是可以谈判、讨价还价的,任何一方都可自主妥协让步,也可以不签订约定书,这都是订约前各方的权利,一旦双方订下了约就一定得执行。
否则,凡是违约的一方,必将招致犹太商人的厌恶,并要求对其损失作出赔偿。
在现代的商业交往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因彼此不相信而导致交易破产的事情。
但是各国商人在和犹太人交易时,对对方总存有履约的最大信任,也会对自己严格要求。
他们相信对方,同时告诫自己,不要对犹太人失信或毁约,这样才能获得与犹太人做生意的机会。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犹太商人重信守约所带来的好处,我们就会发现:犹太商人有了信誉就等于有了市场,拥有了市场就拥有了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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