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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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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
一词并不是国际通用术语,至今在学术界尚有争议。
从循环经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演变过程看,由于各国所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同,本书前面章节所述的主要是我国的循环经济认识和实践,与国外的循环经济认识和实践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以说有较大差异。
所以在本书最后一章,把更多的篇幅放在对国外循环经济的介绍上,就变得很有意义。
这会有助于我们把目光放在全球范围内来看问题。
因为归根到底,循环经济是全人类要面对的共同话题;同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循环经济的认识和实践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克隆。
循环经济在国外的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4方面:
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运用。
经过长期实践,这些国家在立法推行循环经济方面已经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
概括地说,上述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是: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法律规范在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循环型社会形成方面,起着巨大作用。
这里,择其4种典型做法作一简单介绍 2: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它的循环经济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对日本、欧盟等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到了示范作用。
1972年,德国制定实施了《废弃物管理法》,目的是为了“处理”
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严格地说,由于它仍然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所以还不能算是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
1986年,德国颁布了新的《废弃物限制管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处理和和循环的包装系统,把立法目标从“怎样处理废弃物”
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
。
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
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2000、2001年两次修订),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商品的包装物要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
1996年,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代表性法律规范《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1998年修订),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最终资源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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