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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统制与社会协调第一节纳粹社会政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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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主义理论的核心是“民族共同体”
思想。
“民族共同体”
概念与“民族社会主义”
概念在内涵上有部分重合之处,德国学者约阿希姆·伯恩斯(Joas)甚至认为两者互为同义词。
既然如此,通过各种手段对德国社会实施重组,最大限度地缓解各个对立阶级及集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是纳粹当局对内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
希特勒曾经提出:“如果我们是民族的社会主义者,那么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不是企图通过权利平等搞平均……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是,我们不仅仅只是保障每个民族同志(Volksgenosse)的公平,而且还要求整个民族对外的最高权利。
所以我们是民族的社会主义者。
如果整个德意志民族在世界上无法生存,那么单个民族同志的幸福就不可能实现。”
[1]也就是说,纳粹分子强调,德意志民族要团结起来,为整个民族的生存能力而斗争。
这是由纳粹主义的世界观决定的,“纳粹主义观念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们认为世界政治的历史进程不是社会和经济的冲突,而是各民族与各种族的力量斗争”
,[2]特别是与犹太人的斗争。
因此,希特勒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者”
是“把民族的幸福作为最高理想”
。
所有的“民族同志”
,无论是体力还是脑力劳动者,无论是工人还是企业主,都要为民族的兴旺贡献力量,要把自己的私利置于民族利益之下。
与此相对应,纳粹当局强调,社会政策的重点不是保护弱者,而是着眼于巩固民族共同体。
如前所述,在德国纳粹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北方派”
(左派)和“慕尼黑派”
(右派或主流派)之间的斗争。
但是到希特勒上台执政时,北方派作为一支力量,已经战败落荒。
以希特勒为首的主流派,重视与权势集团的合作。
他们的“民族共同体”
主张,更多地建筑在承认大资本家大地主系经济领域中“胜者”
的基础上。
所有的建设工作,包括强化德国的民族共同体,前提是要保证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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