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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国家干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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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西斯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法西斯领袖通过政党和政府等载体,对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整个国家实行独裁统治。
实施“统制经济”
是法西斯国家的共性所在。
在法西斯意大利,当局通过实行“国家参与制”
,占有了75%的所有权,能够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控制经济。
法西斯日本则通过“民有国营”
的手段,利用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的客观趋势,通过占有经营权淡化了所有权。
纳粹德国在其他领域的集权程度很高,根据一般规律,对所有权的侵犯应该比其他两国更为强烈。
然而希特勒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出发,认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是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强调纳粹党绝对维护经济私有制度。
因而,纳粹时期德国的国家干预机制另有特色。
1933年7月15日,纳粹当局颁布一项专门法令,成立隶属于经济部的“德国经济总会”
(GederdeutsWirtschaft,亦译“德国经济总委员会”
或“德国经济协会”
),作为经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经济法令。
其成员为蒂森等12名大工商业主和银行家,以及5名纳粹党高官。
1934年2月27日,该总会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GesetzüberdieVderanisAufbausderdeutsWirtschaft)。
条例赋予经济部长很大的权力,包括:认定某个经济团体作为相关领域的唯一代表;建立、解散或合并经济团体;修改经济团体的章程,尤其是为之引入领袖原则;任免经济团体的领导人;强迫企业和雇主加入经济团体。
[55]同年11月27日,当局又颁布由经济部长沙赫特奉命起草的《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第一个执行条例。
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全国按不同经济部门划分成6大经济组合(derReichswirtschaftsrat,又译经济集团),即工业、商业、动力、银行、保险和手工业,后来加上旅游业成为7大经济组合,下分44个经济组,再下为350个专业组和640个专业小组。
其中最大的是由德国工业联合会演变而来的德国工业经济组合,它下属31个经济组,131个专业组和137个专业小组。
执行条例规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由企业主组成的协会性组织(第5条),全体企业主和所有企业都是其义务成员(第3条),原有的各经济协会均改组成相应的经济组合和经济组,其债权与债务关系不变,活动经费来自成员所交纳的会费(第6条)。
执行条例还规定,同一地区的各种经济组织,联合成一个地区性的经济公会(Wirtschaftskammer);全国经济公会(dieReichswirtschaftskammer,又译“全德经济院”
)由各个全国性经济组合、各主要的工业经济组和地区性的经济公会的代表组成(第7条);根据领袖原则,各经济组合和主要经济组的领导人,均由内阁经济部长任命,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可由经济部长任命,也可由上级经济组织的领导人任命(第11条)。
事实上,这些经济组织的领导人都是该行业最大的企业主。
[56]
然而,纳粹时期这一套纵横交错的经济组织,并不是国家自上而下全面控制全国经济的权力机构。
《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第16条规定,这些经济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在“考虑工业一般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
的前提下,给它们的成员(企业和企业主)“提供建议和保护”
。
这些经济组织的领导人,有权向其成员发出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指示,对拒不服从者可以处以1000马克的罚款,但政府机构和官员一般并不插手。
该条例还规定,不允许经济社团组织插手物价和市场管理事宜,这方面的管理由卡特尔独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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