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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铸刑鼎的二十三年之后,晋国赵鞅、荀寅起而效之,看上去无论秉承贵族政治传统的守旧派们如何痛心疾首,法律条文公开化还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
孔子对此事有评论说:
“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
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
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
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孔子将铸刑鼎一事视为晋国的亡国之兆,因为他清晰地预见到,当法律条文成为晋国人的生活准绳之后,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传统礼法秩序将被迅速打破,而一旦尊卑失序,国家也就无从治理了。
这意味着,公开成文法的弊端不仅在于以有限之法条无法应对无穷之人事,更在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将会彻底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不可收拾的乱政,并且贻害万世。
今天我们已经将“人人生而平等”
视为天经地义,而在孔子当时,人和人不但“事实上”
不平等,并且“理应”
不平等,任何试图促进平等化的措施都将给社会带来莫大的危害。
急于批评孔子的人往往疏忽了社会结构的古今差异。
孔子时代的社会,尤其是孔子所缅怀并试图复兴的周公时代的社会,是一种小规模的熟人社会,其人情关系不仅是最牢固的社会纽带,也是最好的社会润滑剂;而我们今天的社会是庞大到无以复加的陌生人社会,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宗法大家族,散沙式的社会结构取代了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人情关系的意义变得越发轻微起来。
当然,我们今天仍然可以在某些乡村找到古代熟人社会的一点影子。
譬如在台湾地区的一个村落里,一名农妇对人类学家马杰里·沃尔夫如此谈起在农村经营小店铺的苦衷:
如果你没有很多钱,开一个乡村小店真很困难,因为当你同辈中认识的所有邻居和所有亲戚没钱时,他们就来要东西,而你不得不给他们。
你知道,有时如果你卖给这个人东西,他却不给你钱,当你要他付钱时,他就会暴跳如雷,说你不尊重他,并且跑到周围的人那儿说你侮辱了他的家庭。
假如你不卖给这些人,他们就对你很生气,但如果你给了,你就不可能赚钱。
在乡村开店确实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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