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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汉书》本传的描述里,宗均为人宽和,不喜欢法律条文,确实很有儒家风采。
儒家理想的政治是不治之治,理想的法律是无法之法。
以判案而论,既不需要完善的成文法依据,法官也不需要精通法律。
精通法律条文被认为是舞文弄法的俗吏风格,很遭醇儒鄙视,今天最称职、最熟悉专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依传统儒家的观念来看反而是最不称职的人。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人铸刑书”
,开启中国历史上公开成文法的先河。
当时郑国的执政大臣子产将刑法铸在鼎上,示之国人,若在今天看来,法律条文公开透明实属天经地义,我们简直想象不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任何可能,而在当时的社会里,这件事却激起了轩然大波。
晋国大夫士文伯看到当时天象有大火星出现,做出预言:“恐怕郑国将要发生火灾了!
郑国在大火星不该出现的时候举火铸造刑鼎,开启争辟之源,招致大火星提前出现,怎会不发生火灾呢?”
是年六月,郑国果然发生了火灾。
后来汉朝人以五行理论解释这场灾异的原委,认为是大火星因为铸刑鼎而提早出现,与五行之火争明的缘故。
(《汉书·五行志》)这就意味着,子产铸刑鼎破坏了天人合一的自然秩序。
就在铸刑鼎的当年,晋国的著名贤者、资深政治家叔向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辞严厉的信:
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
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叔向推崇的是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的司法传统,也就是说,虽然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大体上并不违背公平原则,但并不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君主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度权。
人们既然知晓司法裁度在于君主,自然就会对君主心生敬畏;而如果有了公开的成文法,人们知晓即便是君主也必须依据这些条文来处罚罪行,从此就不仅会斤斤计较法律文辞,更会失去对君主的敬畏。
如此一来,社会也就不成体统了。
叔向认为,《诗经》已经给出了理想的政治准则,即“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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