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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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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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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机关依法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它与一般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具有的“涉外因素”

,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涉及外国人,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

具体而言,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下列四类案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是指我国的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和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外国人”

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包括拥有外国国籍的人及无国籍人。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除《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21条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22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下级法院移交该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以外,涉外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与非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相同。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我国没有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加以立法,规定相对比较分散,具体而言,主要有下列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刑法

《刑法》在第一编总则中的第6~11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等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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