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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门机关(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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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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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案件中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在中央一级,国务院设立公安部,组织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公安厅(局);在地区、自治州和省辖市设公安处(局);在县、县级市、自治县设公安局;在直辖市和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根据需要,在大中城市各街道办事处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包括在国家海关总署设立的海关总署缉私局;在各直属海关设立的缉私局;在铁路、林业、民航、水运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最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其行使的主要职权如下。

1.立案权

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侦查权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有权组织鉴定和侦查实验,实施通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

3.执行权

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说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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