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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儒家的万马齐喑的伦理学与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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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儒家的“万马齐喑”

的伦理学与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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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贝马斯的“认知主义”

伦理学

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哈氏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共同点,只不过康德所讲的实践理性是独白式的,而哈贝马斯所讲的理性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主体与主体之间通过交谈,共同诉诸理性,以达到共识。

哈贝马斯主张用道德的方式以解决各个个体或主体行为之间的矛盾来代替暴力的方式和强制的方式。

道德行为是主体与主体之间进行真正的相互沟通、彼此理解的行为,在其中,双方通过自己所提出的理由作为论据,以达成共同接受、共同认可的规则或规范。

这里,双方唯一服从的标准是理性——理由,而不是任何强制性的外在力量,所以这样达成的同意和一致是非强制性的,是合乎理性的。

正因为如此,哈贝马斯明确地称他的交谈伦理学是“认知主义”

和“主知主义”

的伦理学。

“认知主义”

就是以理性为基础,而不以情感主义和直觉主义为基础;即使是个人的情感、爱好、欲望之类的非理性的东西也要建立其合理性的根据,使之具有普遍性。

反之,“非认知主义”

则认为道德规范是个人情趣,属于纯粹由主观方面决定的东西,无理性、理由和普遍性之可言。

2.“理想的谈话环境”

的“假定”

哈贝马斯深刻地注意到,在实际生活中要求人们的交谈、对话只服从理性——理由而不受任何强制性因素的干扰(例如权势的胁迫,利害的引诱,社会舆论的偏见,不平等和不能自由发表意见的传统,等等),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因此,他把自己所提出的不受理性——理由以外的力量所左右的所谓“理想的谈话环境”

称作是交谈中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假定”

或“预期”

,这就是说,交谈、对话不一定就产生完全合乎理性——完全根据理由的一致和同意,但哈贝马斯强调,要达成这样的一致和同意,交谈、对话是唯一可行的途径。

哈贝马斯的这个思想启发了我们,“理想的谈话环境”

虽然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找到,但这毕竟是一个合乎理性的理想。

3.儒家的“庶人不议”

与哈贝马斯的这种理想相对照,中国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的伦理政治理想则不然。

孔子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1]。

这也就是说,不交谈、不对话(“不议”

)是最高的伦理政治理想。

孔子以后的整个儒家传统都继承了这个原则。

当然,他们也推崇“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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