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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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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4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和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2002年1月1日,在《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了我国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的情况如下: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一)货物进口管理制度
国家可以限制和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货物,限制进口。
对于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则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经营者应向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二)货物出口管理制度
同货物的进口管理制度一致,货物出口管理制度也规定: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货物,限制出口。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则要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并由出口配额管理部门予以分配。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做出许可,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三)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若干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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