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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性——法国革命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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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的有关章节中,我们已经通过大量事实表明:在法国革命时代,国家和公共精神曾以实行民族再生的名义广泛侵入传统的私生活领域,导致了日常生活普遍的政治化或革命化。
不言而喻,这种公共领域的大规模扩张的另一方面,自然也就是私人领域的前所未有的退缩,用林·亨特的话来说,便是大革命时代的“私生活遭受了西方历史上最全面的打击”
[1]。
这是一个扬公抑私的时代。
这个时代要求人们必须大公无私,公而忘私。
爱国者之所以可敬,正是因为他们爱“国”
,具有热心于公益的可贵品质。
在法国革命者看来,一个好的公民,或者说一个“新人”
,应该具有高度的公民责任感,应该能够时刻关心国家大事,处处以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地以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大革命的民族再生运动,实际上就是以创造真正的“公民”
(即具有公共精神的国民)为目标的。
不止如此,这个时代还对人们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即要求人们通过在灵魂深处爆发革命、狠斗“私”
字一闪念等努力来“破私立公”
——完全类同于我国“**”
期间时兴的那一套做法。
这种做法的观念基础,是一种关于公私利益尖锐对抗犹如水火不能相容的流行意识。
有学者指出,在17、18世纪的法国,在财产意义上与国家或国家事务相联系的公共利益表现出日益明显的非私营化倾向,“私人利益越来越被认为与公共事务不相协调,个人被规定为国家控制范围以外的东西”
(林·亨特)。
这种关于公私矛盾不可调和性的潜意识在大革命时期表现得尤其突出。
在当时人们的心目中,私人利益无一不是对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一个人如果以不冷不热的态度对待革命,那显然是公民责任感缺乏(亦即“自私”
)的表现,这时即使他是个无套裤汉,也难免被扣上“贵族”
或“温和派”
的帽子;而一个人如果公然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则无异于**裸的反革命。
因此,革命容不得半点私利,革命的成功有赖于人人根除一切私心杂念,有赖于大公无私的世界观的普遍确立。
如1793年12月解放市(里昂)的共和派临时监督委员会的一份公告曾这样宣称:
为了真正成为共和派,每个公民都必须对自身来一场同改变了法兰西面貌的革命一样的革命。
……任何热衷于冷酷的投机钻营的人,任何打算从一块土地、一个职位或一种才能中谋取私利的人,……为人如此而胆敢自诩共和派者,实属欺天之罪。
……这种人即使逃离了自由的国土,也会被迅速缉获并将在这块自由国土之上洒下他们的污血。
[2]
在共和二年雨月17日(1794年2月5日)《论政治道德原则》的报告中,罗伯斯庇尔也明确地表达了一种要以公共利益淹没或取代私人利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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