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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摆脱强制委托权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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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委托权制度,是法国大革命在代议制民主实验方面一开始就面临着的严重障碍之一。
革命前夕的法国划分有177个大法官管辖区和431个等级。
三级会议的代表,即从这些管辖区和等级中选出。
根据三级会议的传统惯例,在各选区当选的代表只能是其本选区的受委托人,他们持有本选区的委托书,必须宣誓效忠本选区,随时准备接受本选区的训令,严格按照本选区的意志在三级会议发言和表决,稍有违背即属大逆不道,当立即被撤换。
总之,三级会议的代表制呈现着被分割的状态,每个代表只能消极地反映本选区、本等级的个别意志,而不能积极地为全民族的整体利益说话。
这种强制委托权显然是以“可以分割的君主国”
这一封建制原则为出发点的。
它确认的是各等级、各地方团体的封建特权,而根本不承认统一不可分割的民族主权。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级会议的代议制自然也谈不上任何近代意义上的自由和民主。
可是不容否认的是,尽管经过了启蒙运动的长期宣传,直到三级会议召开,法国也没有明确地形成反对这种强制委托权观念的气候。
恰恰相反,人们仍普遍地崇尚、迷恋这一制度,绝少看到取消这一制度的要求。
甚至在那些较激进的爱国派分子看来,强制委托权制度的主要弊病也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只在于某些委托书的内容,很少有人能像米拉波、西哀耶斯、佩蒂翁那样把主权、代议制和委托权等因素联系起来考虑问题。
事实上,在这期间最早提出应当限制强制委托权这一问题的非但不是革命者,反而倒是国王自己。
在1789年1月颁布的三级会议代表选举条例的引言中,路易十六就曾表示希望:“人们出于对整个民族的代表会议应有的信任,将不会向代表们作出任何打断或扰乱议事过程的指示。”
该条例的第45条明文规定:“代表们应当握有全权,能够建议、诤谏、通告和同意……”
在6月23日的御前会议上,路易十六一面严令解散国民议会、三等级分厅议事,一面却又明确宣布委托书今后只能作为“托付给代表的良心和自由言论的一种简单指示”
。
当然国王的这些举动,既非对第三等级的让步(因为第三等级甚至可能连想也没想到提出此类要求)也无意于改革旧代议制,而只是在打他个人的算盘:他担心某些大法官管辖区在三级会议期间阻挠他增加赋税的努力。
当然国王本人这种削弱强制委托权制度的行为,难免会从客观上给三级会议的旧制度带来破坏性影响,尽管第三等级在当时似乎还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
国民议会只是到7月7日,即两个星期之后,才开始讨论强制委托权问题的。
这就是说,无论是在宣布国民议会之前,还是在宣布国民议会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内,强制委托权的问题都没有得到革命者任何明确的关注,尽管宣布国民公会这一行动,已在事实上以公意或主权不可分割的名义否定了强制委托权。
应该说,这种忽略,或者说这种态度的不明朗,本身就深刻地反映了强制委托权传统在革命人士心态中的牢固存在,而这种存在,势必会同革命人士心态中另一层次上盛行的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同国民议会力图以整个民族的名义行事的思维方式,发生严重的抵触。
因而这个问题注定还是要不断地被提出来。
1789年7月7日,国民议会议员塔列朗首次将取消旧委托书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然而即使在这时,塔列朗所关注的,与其说是强制委托权与主权不可分割原则在理论上的矛盾,不如说还只是强制委托权对实际议事进程带来的妨碍。
他所希望的,也并不是新代议制的委托权,即一种赋予议员代表全民族的权力的制度,而只是一种所谓“有限委托权”
,即一种有行使期限的、在一定时期才有效的委托权,例如可以规定某位议员只在满足了这种或那种要求的条件下投票赞成某项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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