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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兰西宪法观念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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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把革命时期法国宪法观念的产生归结于启蒙运动,归结于孟德斯鸠和卢梭的著作。
实际上,18世纪法国政治思想的发展比人们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引起宪法观念产生的因素极其庞杂,远不是启蒙运动单方面所能体现得出来的。
除了启蒙运动之外,我们至少还可以举出由路易十四废除南特敕令而激发的新教反专制暴君的宣传运动,贵族及高等法院为限制王权而一再顽强表现出来的法制倾向,来自英美革命的经验和思潮,以及法国国内根深蒂固的一套制度风俗的因素,如对政府税收的流行看法和态度,各级代议制机构的长期存续和普遍的团体主义意识形态,等等。
不过,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对宪法观念的产生具有最初始、最直接的促发意义的,恐怕还是宗教领域里展开的、特权等级对专制王权的批判。
我们知道,自16世纪上半叶起,法国就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典型国家。
这种国家具有一种宗教的神秘性:君主的合法权力来自上帝,因而是绝对的,不能加以任何限制的。
所以,旧制度的法国不存在任何宪法,自恃有上帝作为自己合法性源泉的君主也决不允许任何宪法的存在,甚至连基本法规的存在也从未明确承认过。
当时的法国人之所以特别看重“先例”
(习惯于以“先例”
作为行为准则),之所以在维护自己的既得特权和各种自由权利方面具有神经质的敏感,也正是因为缺乏宪法、没有宪法提供的保障的缘故。
人们看到,在16至17世纪,法国专制王权尽管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危机,但它在理论上仍然是稳固的,未曾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威胁的。
尽管在16世纪宗教战争期间,抨击专制政治的论点,主张消灭暴君的论点,甚至人民主权的论点,都有人提出过,但是,由于王家书报检查制度的严密控制,加上胡格诺战争后人们普遍怕乱求安,这些论点直到17世纪80年代也不曾得到过广泛深入的传播。
最终打破平衡,使这些论点重趋活跃起来的,是路易十四的暴戾统治。
当时,不仅新教徒因“南特敕令”
被废除而发起反对专制主义的强大宣传运动,甚至信奉天主教的勃艮第公爵集团的文人们(其重要成员有菲内隆、布兰维利埃、沃邦和布瓦吉尔贝等著名作家)也对专制王权展开了凌厉的攻势,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菲内隆和布兰维利埃这两位作家的贡献,他们的热烈鼓吹召开各省议会和经常性三级会议的著作,对18世纪的理论家们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正是在这种反专制王权的强劲思潮中,产生了法国最早的法制要求——冉森派立宪主义运动。
冉森派是17世纪初在法国兴起的一个基督教教派。
这个教派保持着天主教的色彩,但在坚持“恩宠论”
“先定论”
和道德世界中“仁慈”
与“贪欲”
势不两立的二元对抗等问题上,又深得加尔文派的要旨,因而屡屡被天主教会视作异端横加迫害。
它在17世纪曾强烈反对过加尔文派“分裂教会”
的活动,但在18世纪转而采取了和平、宽容的立场。
冉森派教会学理论具有显著的民主性特点:它认为教会应当是信徒的议会,所有的信徒,教区牧师也好,俗人也好,都有权参与教会的管理,而且这种教会本身已经掌握了圣彼得的全部秘诀,它只是将精神的权威赋予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集团,因而这个统治集团只能作为信徒的代理人有节制地行使它的权力;此外,它还提出了所谓“一致性”
原则,认为任何教会(包括全基督教议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只有在取得全体教民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冉森派学说以其鲜明的反专制的倾向和在法制理论方面的突出贡献,对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影响是相当直接的,大革命的一位重要政治家格雷古瓦修士曾把冉森派誉为1789年“以爱国主义为原则的大革命的先驱”
,即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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