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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跨法域追赃刑事司法合作——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中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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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2]
一、讨论背景及研究主题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已经过两次审议。
该草案第97条增加一章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该草案起草说明中指出了设立该程序的立法目的,“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
。
《修正案(草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一章共有四条,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
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适用这一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三个条件:(1)案件类型为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从刑法理论和犯罪学知识出发,适用这一特别程序的犯罪应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无具体被害人,没收之意,即在于强制收归国有,而对于有被害人之犯罪,应当悉数返还被害人(《刑法》第64条);二是犯罪行为本身具有谋财性、营利性,或者行为的实施需要资金支持的。
(2)出现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者死亡的情形。
具体而言,包括三种具体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具体而言,这里的“刑法规定”
应指《刑法》第64条。
该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提起主体和诉讼参加人
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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