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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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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1]陈冉[2]
为了有力打击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将一直游离于犯罪边缘的“裙带关系”
纳入了刑法的视野,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然而该条规定自颁布以来,尽管在社会上叫好声一片,但在具体的司法定罪中还存在许多理论问题,本文从实践中两则案例出发,通过对具体案件认定中疑难问题的解析,以期明确立法的本意,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一、由两则案例引发的理论难题
案例一:江西李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2007年10月,李某调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担任局长刘某的司机。
2008年9月27日,萍乡市蓝波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违法用地被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117.7万余元。
蓝波湾酒店副总经理邓某为减少罚款,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
经多次见面后,邓某打电话给李某,说准备好了10万元让其处理蓝波湾酒店土地违法罚款一事。
李某和其朋友姚某按约来到该市一茶楼,并借故离开,让姚某代收了10万元。
随后,李某从姚某手中拿到这1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等个人支出。
后李某向领导提出请托,领导严词拒绝。
2009年6月26日,国土局以蓝波湾酒店违法用地行政处罚罚款39万余元。
2010年1月12日,李某到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投案。
同年2月2日,李某在上海将10万元退回给邓某。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宜宾民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被告人衡某和王某均为宜宾市看守所民警。
2008年11月,焦某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
不久,焦某亲属通过他人找到衡某,请求衡某对焦某予以“关照”
,并请求帮忙做工作使焦某能获缓刑。
随后,衡某找到同事王某告诉请托事宜,王某答应找其在法院工作的同学帮忙“做工作”
,为焦某争取缓刑。
此后,衡某多次从焦某亲属处索要钱款共计20万元,并拿出其中2.5万元给王某让其帮忙。
2009年7月,衡某还接受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刘某亲属请托,收受刘某亲属2.5万元贿赂,意图通过王某再次找其法院同学帮忙为刘某减刑,并给了王某5000元现金。
王某两次收款后直至案发均未找其法院同学帮忙。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认为,衡某与王某共谋利用王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及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判处该市看守所民警衡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和5000元。
对于以上两则案例,行为人最终均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但是认定中围绕行为人身份、客观方面是否达到利用影响力等问题的讨论却分歧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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