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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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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建立后,顺治二年(1645年),大臣范文程上奏:“治天下在得民心,士为秀民,士心得,则民心得矣。
请再行乡、会试,广其登进。”
[36]于是,清朝统治者决定,顺治二年秋八月举行乡试,顺治三年(1646年)春二月举行会试,“嗣后以子、卯、午、酉年乡试,丑、辰、未、戌年会试。
奉特旨开科,则随时定期。”
[37]清前期的科举制度就这样开始了。
清朝的科举制度沿袭了明朝的规制,设有文科、武科、制科等,文、武科又有童试、乡试、会试、殿试之别。
一、文科
文科的童试,上节已述及,此处不赘。
文科的乡试,一般在各省省城举行,直隶则参加顺天乡试。
考试的场所称为贡院。
参加乡试的资格,府、州、县学的生员在科试中名列一、二等或三等前几名的,国子监的贡生、监生经国子监考试录科的,都可以参加乡试。
清初规定,乡试分三场:第一场试《四书》三题,《五经》各四题,考生任选一经,以朱熹、程颐、蔡沈、胡安国、陈澔等人的注释为标准。
第二场试《孝经》论一篇,诏、诰、表各一通、判五条。
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
后来,乡试各场的内容有所变化,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规定:第一场,试《四书》文三篇。
第二场,经文四篇。
第三场,策五道。
论、表、判均删省。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乾隆帝认为考生各治一经,对其他经则不涉及,这不是敦崇实学的态度;况且分经阅卷,也容易产生弊端。
这样,从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开始,乡试内容又有所变化,决定在五次乡试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出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
这样,乡试内容遂固定下来。
[38]乡试的三场试题由各省考官自行拟定,只有顺天府的头场试题由皇帝“钦命”
。
八股文
清前期乡试中的三场考试,分别定于八月初九、十二、十五进行。
考场规则比较严格。
顺治二年(1645年)规定:“生儒入场,细加搜检。
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
如有请人代试者,代与受代之人一体枷号问罪。
搜检员役知情容隐者同罪。”
[39]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又规定,考生只能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入场,携带的东西,只限于篮筐、小凳、食物、笔砚,其余东西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考生全部进入考场后,还要鸣炮三响,关闭贡院的大门、二门和三门,并上锁加封。
在贡院的四角,还各设有瞭望楼一座,用以察看考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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