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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醇儒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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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总是与自我相对。
无论是天理对主体的抑制(程、朱),还是主体对天理的认同(陆、王),权威的原则总是通过自我而实现。
广而言之,价值关系的建立、价值取向的调整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主体。
这样,自我的完善便成为宋明新儒学无法回避的问题。
事实上,从先秦开始,儒家便自觉地关注于主体人格,并以止于至善为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儒学的延续,理学同样受到这一价值传统的制约。
(一)明诚统一与德性之知的强化
理想的自我应当具有何种品格?理学家首先提出了诚的要求。
周敦颐说:“诚者,圣人之本。”
[206]圣人即理想的人格,而这种人格即以诚为其道德本体。
朱熹对此做了进一步发挥:
诚者,至实而无妄之谓,天所赋、物所受之正理也。
人皆有之,而圣人之所以圣者无他焉,以其独能全此而已。
[207]
诚作为内在品格,主要指道德上的真(与伪相对)。
真诚是人格挺立的基础,一般人虽然也不乏道德上的真,但往往有时而伪,难以一以贯之,唯有达到了理想的人格境界,才能始终保持真诚的品格。
反过来,只有具有真诚的品格,德性才可能获得恒定性:“诚有是物,则有终有始;伪实不有,何终始之有!”
[208]
除了诚之外,理想人格还具有另一重规定,即所谓“明”
。
在宋明新儒学中,诚与明常常并提。
明即理性的自觉:“自其外者学之,而得于内者,谓之明。”
[209]每一主体都具有诚的潜能,但最初这种潜能还处于自发的状态,唯有通过致知过程,才能使之提升到自觉的境界。
因此,按新儒学的看法,诚与明是相互关联的,诚可以成为明的根据,由明也可以达到诚,前者也就是所谓自诚明,后者则是自明诚:
自诚明者,先尽性以至于穷理也,谓先自其性理会来,以至穷理;自明诚者,先穷理以至于尽性也,谓先从学问理会,以推达于天性也。
[210]
由诚而明,意味着首先确立道德本体,并以此范导穷理致知的过程(为穷理过程规定总的方向),从而使理性合乎一般的伦理准则;由明而诚,则是通过致知穷理的过程而达到自觉,并进一步深化对本体的体认,二者展开为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并最后凝结为统一的人格结构。
正是在后一意义上,新儒学认为:“诚与明一也。”
[211]
诚本质上是一种善的品格,明则具有理智的属性,诚明统一,无疑体现了先秦儒家仁智统一的人格取向。
事实上,对明诚的双重确认,本身即源于《中庸》[212],就此而言,诚明统一的思维路向,可以看作对早期儒家思想的发挥。
不过,宋明新儒学的人格理论并非前人的简单重复,它同时又有自身的特点。
这不仅在于新儒学将诚提到了道德本体的高度,而且表现在它对诚明统一的内涵做了新的阐释。
如前所述,明首先是理性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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