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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理主宰下的自我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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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命的强化
与天人之辩上强调当然(人道)相联系,宋明新儒学常常表现出相当自觉的历史使命意识。
理学的奠基者张载曾有如下名言:
为天地立志[40],为生民立道,为去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41]
这是一种十分宏大的抱负,而在这种抱负背后所蕴含的,则是对主体力量的高度自信。
当然,立志、立道云云,还带有很浓厚的形而上意味,但为万世开太平却体现了相当具体的历史内涵:平天下之责在人而不在天。
如前所述,儒家从孔子开始,便已形成了人能弘道的坚定信念。
在新儒家那里,这种弘道的传统无疑进一步得到加强。
从为天地立志到为万世开太平,对主体力量的确信,诚然还与形而上的原则相联系,但在现实的人伦领域,这种确信则开始取得了更为直接的形式。
按照新儒学的看法,富贵与否,固然非自我所能决定,但在道德上,自我却有自主选择的权能:“富贵之得不得,天也,至于道德,则在己求之而无不得者也。”
[42]所谓求之而无不得,强调的便是道德的自律性。
朱熹同样肯定了在行为选择上的自主性:
有罪无罪,在我而已,古人所以杀身成仁。
[43]
这里的罪并非仅仅限于法律意义,它大致相当于广义的恶。
在理学家看来,善恶的选择并不是强制的结果,它完全取决于自我(在我而已),极而言之,杀身成仁这样崇高的行为也首先建立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
这些看法,确实上承了儒家注重道德自由的传统。
主体的自主性当然不仅仅限于道德行为的选择,它同时展现于更广的社会生活中。
理学的理论先驱周敦颐便已注意到了这一点:
天下,势而已矣。
势,轻重也。
极重不可反。
识其重而亟反之,可也。
反之,力也……天乎?人也,何尤!
[44]
然而,按理学家之见,人力(主体权能)并不是万能的,它总是有自身的限度。
在宋明新儒学(理学)中,程朱更多地强调了这一点。
根据程、朱的看法,人在善恶的选择等方面固然有自主的权能,但在这一自由王国之外,还存在大量人的努力难以起作用的领域,这些领域即构成了天命之域:“君子当困穷之时,既尽其防虑之道,而不得免,则命也。”
[46]“若是做不得,方可归之天,方可唤做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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