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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义以为上与孔颜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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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己关系本质上并不仅仅具有抽象的道德意义,它同时指向具体的利益。
如何以普遍的规范来协调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问题在儒学中即展开为义利之辩。
义与宜相通,含有应当之意,引申为一般的道德原则(当然之则),利则泛指利益、功效等。
从价值观上看,义利之辩首先涉及道义原则与功利原则的定位。
广而言之,义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理性的要求,而利则往往落实于感性需要的满足,因而义利关系又内在地关联着理欲关系,正是通过对道德的内在价值、利益中的公私关系、人的理性品格与族类本质等方面的规定,孔子奠基的儒家价值观获得了更具体的内涵。
孔子贵仁,而仁与义又有内在联系。
与注重仁道原则相应,孔子将义提到了重要地位。
按照孔子的看法,义作为道德规范,本身便具有至上的性质:“君子义以为质”
[40],“君子义以为上”
[41]。
在此,“质”
“上”
便是指一种内在的价值。
正由于义有自身的内在价值,故不必到道德领域之外去寻找义所以存在的根据。
孔子所理解的外部根据,主要便是指利,既然义有自身的内在价值而无需求诸外部根据,那么,结论自然便是不必喻于利,当孔子断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42]时,突出的也是这一点。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如后文将要指出的,孔子把“喻于利”
作为小人的品格而加以贬抑,并不意味着绝对地排斥利,而主要着重于将利从义之中剔除出去,换言之,他强调的是义作为当然之则,只有略去一切外部因素(包括利),才能使自身的价值得到净化。
根据义以为上观点,孔子认为,行为的价值主要取决于行为本身,而无关乎行为的结果。
如果行为本身合乎义,则即使行为不能达到实际的功效或利益,它同样可以具有善的价值。
孔子的学生子路曾以行道(推行道)为例,对此做了阐释:
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
道之不行,已知之矣。
[43]
这一看法可以看作对孔子思想的发挥。
按孔门的理解,君子的特点便在于虽然意识到“道”
无法实现,却仍然努力推行道,因为他们把推行道这一行为本身看作“义”
的体现。
一般而论,所谓行为之合乎义,首先是指行为之动机的正当性。
这样,以行为本身来评判行为之价值,便相应地意味着以行为的动机来评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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