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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督教道德与怨恨(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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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督教道德与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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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把“基督教的爱理念”

称为最精巧的“怨恨之花”

,就是说,在基督教的爱之中,怨恨在意识上为自己辩白,这种怨恨聚积于受压迫而渴望报复的民族(只要该民族在政治上和社会上是独立的,其上帝也便是“复仇之神”

)之中。

[1]

尼采的这一断言似是而非;但是,只要正确评价从古代的爱理念至基督教的爱理念的巨大的根本性改变——尼采对此的考察做得很不够,也很粗略——那么,这一断言就还不是看上去那样悖谬。

不错,尼采的解释很深刻,是甚为严肃的深思——在这一定向上还不曾有过比它更值得重视的解释。

我之所以如此强烈地强调这一点,恰恰是因为这一断语从根本上讲完全错了。

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家和作家以前所未有的清晰语言告诉我们,爱对于古代伦理意味着什么,具有何等价值。

这里,用不着逐一溯源,只消要言不烦地说一下就够了。

首先,有逻辑形式、法则、正义,简而言之,有伦理之内的“合理性”

(Rationale),有在好与坏的事情上其尺度和一致性不变的因素,有关于爱的价值。

价值差异尽管很大——比如柏拉图在《会饮篇》中论及爱的种类时对价值作了区分,对希腊人而言,“爱”

是属于感性范围的一种事态,亦即是并非完美的存在所特有的“渴念”

形式或“需要”

形式或其他这类形式。

古人把人的天性分为“理性”

和“感性”

,也区分塑造者和塑就者(Formendesaes),这是颇成问题的;而这种区分恰恰要求如此!

在基督教伦理范畴中却与此相反:在价值上,爱巍然君临于理性范畴之上——爱“比所有理性都赐福更多”

(奥古斯丁)。

在关于浪子的故事中,这一点说得够清楚的了。

[2]“挚爱”

和“诚爱”

与“爱欲”

和“欲爱”

被泾渭分明地、二元地区分开来,然而,在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概念中,爱的这两种类型却更具连续性,尽管他们也承认这两种爱并不处于同一层次。

与此相反,基督教的爱是一种超自然的精神意向,这一精神意向打破并消除自然本能生命的一切正当性(比如对敌之恨:报仇和报复要求),使人进入另一全新的生活状态。

但这还不是根本性的,更根本的是运动方向。

按照古代的道德和世界观,爱具有运动方向。

正如柏拉图在《会饮篇》中所说的,爱是一种追求,是自“低”

至“更高”

、从“较不完善”

至“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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