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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兴、观、群、怨”
说及其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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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十分重视诗教,因为他认为诗的社会作用是很大的。
《论语·阳货》篇有相关说明。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
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草木鸟兽之名。”
[7]
这就是孔子提出的“兴、观、群、怨”
说。
对此,研究者一般都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解释孔子对诗的社会作用的看法。
我认为如果深入研究的话,对于孔子的“兴、观、群、怨”
说,也完全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加以解释。
因为“兴、观、群、怨”
说最终是要解决文学的社会功能问题,但是,这种社会功能必然要通过对人的心理力量的激发,才有可能实现。
离开了人及其心理的变化,文学的社会作用无从发生。
还要指出的是,前面我们提到孔子的“仁”
学的实质是以人为核心,闪烁着古典人道主义的光芒,这在“兴观群怨”
说上面也体现出来。
因为,孔子讲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出发点是利用诗开发人的心智,最终也是对人的关心。
诗可以“兴”
。
兴是什么意思?这里的兴,不同于“赋比兴”
的兴,“赋比兴”
的兴主要是指诗歌的一种创作手法,这里的“兴”
与“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的兴,则有较密切的关系。
兴的原义是“起”
(见《说文解字》),“起”
与“立”
的意义相近,因此作为《诗》的兴,是说不能把学诗停留在学习语言技巧和知识以及“专对”
的本领上面,还必须从诗的学习中对人的自身的感情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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