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爱看书】地址:https://www.aksss.org
三、从结构功能分析到社区史研究02
banner"
>
而中国近代“地方自治”
的提倡者黄遵宪及其同道梁启超等人,则主张把湖南地方自治的推行视为具有地方议会立法职能的实体而并不是简单的具有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
这种设计实际上是想把西方具有现代民族—国家性格的中央核心政治体制,浓缩到地方社会之中,使其影响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时使之成为国家宪政的基层政治细胞。
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黄遵宪由日本输入“地方自治”
思想及其在湖南所进行的实验,似乎提倡的是绅民“自主”
“自立”
,由“自治其身”
到“自治其乡”
,完全配合了太平天国后晚清帝国被迫向地方分权的总趋势。
但细究其意,黄遵宪所追求的显然并非权力的分散,而是如何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宪政框架内重新安置“地方”
的位置,使它成为全国统一宪政的基层运行单位。
所谓新的“地方主义”
及其在近代表现出的能动特征,与强大的统一国家不应该也并非处于谈判的对立状态,而是协调包容的同构关系。
按孔飞力的观点,在中国社会中,控制和自治的原则(theprirolandautonomy)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是不可分离的。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自治”
很容易转化为一种国家行为,只不过这种国家行为被反映在“地方自治”
中的时候,从古代到近代的时间流程中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比如早期“封建论”
的倡导者如顾炎武,其目的并不是要强化地方管理的自主能力,而是要维系专制集权结构的稳定。
而康有为虽然也声称现代地方自治制度和古代封建分封制度在原则上的一致性,但却强调了社会秩序相对于政治秩序的自主性,同时承认个人自我宰治、自发合群并自我管理的自然倾向是内生于社会秩序之中的。
[65]这似乎有点接近于西方“市民社会”
理论中所揭示的“公共领域”
产生的自发性和自主性原则。
然而当我们理解近代以来关于“地方自治”
的话语时,似乎应该注意到国家与地方知识精英在民族主义和富强目标导向下的合谋过程。
因为改革者的政治规划恰恰可能仍是通过新型的控制程序把地方精英的行为纳入国家要求之中,从而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改变控制与自治的关系结构。
“地方自治”
的各种设计由此变成现代国家指令的诠释者和贯彻者。
在控制—自治的平衡机制下,现代国家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维持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系统,而且要促进经济增长和国家权力。
国家实现现代化对政治社会体制改造所必须进行的前所未有的高投入,使得国家对地方的控制甚至盘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而破坏了控制—自治的双轨制平衡状态,而向国家控制的一方急剧倾斜。
这种把“地方自治”
诠释为“准国家行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