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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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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康氏贿赂高燮曾的直接依据(且不说行贿受贿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除了局内人知晓外,一般很难留下授人以柄的证据),但高氏荐康似乎并非游离于康梁政治贿赂策略之外一个孤立的历史事实。
在找到新的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之前,这个谜点尚无法最终解开。
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戊戌维新前后康、梁政治贿赂策略与活动做一番检视和思考。
金钱贿赂在任何社会的政治生活中都是一种受到谴责的腐败行为。
将其与具有进步意义的戊戌维新运动相联系,似乎显得很不相宜。
然而,事实是无法抹去的。
我们只能历史地去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并予以评价。
首先,必须承认,康、梁政治贿赂策略是在清季政治腐败的历史条件下,为实现变法图强的政治理想而被迫采取的。
光绪十四年(1888年)至二十一年(1895年)间,康有为的变法思想日渐成熟。
他千方百计联络当朝权贵,数次上书朝廷,希望当政者赏识自己的才华,并采纳、实施自己的变法主张。
然而廷臣守旧,言路阻塞的现实,使他的种种努力频遭失败。
当时“君臣远隔,自内而公卿台谏,外而督抚数百十人外不能递折,其庶员虽许堂官代递,士民许由察院代递,而承平无事,大臣亦稀谏书,故雍蔽成风。
庶僚、士民既不上书,堂官、察院亦不肯代递”
。
[33]为了打破僵局,实现变法图强的志愿,维新派不得不与黑暗的现实周旋,做出了用贿赂手段打通言路的选择。
依据清朝定制,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为朝廷耳目,专司风纪之职。
“凡事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切实可行者,言官宜悉心条奏,直言无隐。”
[34]科道官员虽官阶低微,却同王公大臣、督抚将军一样,有权随时条陈具事,是京官中比较特殊的阶层。
但清朝中叶以后政治腐败,金钱已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角落与层面。
官场中的钱权交易,金钱贿赂屡见不鲜。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专司风纪之职的科道官员也不能独善其身。
“言官有为人言而言者;有受贿陈奏者;有报私仇而颠倒是非者”
[35],渐渐出现了一批以权谋私的“都老爷”
。
康、梁政治贿赂策略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确立的。
显然,康有为以金钱操纵言官来打开局面推动改革形势发展,是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站在当时人的立场上用儒家的政治道德和信条对其进行谴责是不全面的,因为康、梁这一策略的实施确实推动了改革形势的发展,其客观效果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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