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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会请愿代表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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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机大臣见代表团没有解散,恐怕代表闹事,特催善耆解散。
善耆答道:“国会期限缩短宣统五年,舆情甚属欢舞,惟代表团以鄂、汴两省电争,又责代表无状,致无从解散,亦是各尽其职。”
[29]尽力为代表团辩解。
军机大臣说:“如再不遵,当即施以强迫办法。”
善耆不敢违背谕旨,但又不愿担当强行解散代表团之名,不卑不亢地答道:本部“系奉旨剀切晓谕,并未奉旨强迫驱逐,故无论如何,绝难从命。”
[30]
代表一面继续同政府斗争,一面商议善后。
他们虽已明知无法使朝廷收回成命,但还是上书质问副署上谕的会议政务处大臣,将其无理揭示在全国人民面前。
质问书说:既然你们知道内忧外患急迫,为什么不协赞皇帝于明年开设国会?既然知道九年规划可以修改,为什么还要拿着与宪政无关的问题作为延缓国会的借口?既然说缩短期限系采取督抚奏章,为什么不按多数督抚的意见明年即开国会?既然知道以往的筹备有名无实,以后有何方法加以督责?[31]
各省同志会不知代表团作何打算,纷纷来电询问代表的行止和进行方略。
代表们经过详细讨论,最后做出决定,并通告各省:
一、代表团。
既奉朝命劝谕解散,自不能再行存在,致招干涉。
纵国会期限之缩短,揆之请愿之初衷,殊未圆满,亦未便于一时之间出而要求,盖既为事实上决无效力,诚不如暂时消灭代表团,异日再有要求,另行组织。
二、同志会。
其宗旨本不仅在请愿,并为灌输一般国民之宪政知识而发,且原章规定,非国会成立后不得解散。
此次所得请愿之效果,并未圆满,自应存此机关。
在京总部于代表团解散以后,政党之基础未成立以前,即为同人通讯之所。
三、国会期限。
上谕既定宣统五年,遽请收回成命,诚恐难达此希望,拟由种种方面督促之。
稍缓须臾,或可要求四年春间或秋间召集。
四、宪法、议院法、选举法及官制、内阁组织法。
此数项为国会未开以前应行设备之事,自应要求赶早编订,并设法参预之。
五、政党。
各处函电皆嘱改组政党,兹事体大,势不可不慎重将事。
今议先拟纲要一通,已经举人起草,月底发表,大概作一底稿。
至如何组织,均祈海内贤达指示方针,如有函电,暂以北京《国民公报》内附设之同志会为机关部。
六、各省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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