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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州县官监督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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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制度之演变
州县官是“亲民之官”
,是国家政治体制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所以清廷十分重视对州县官的监督考核,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
考绩,则是对州县官的一种定期的监督制度[171],主要方式是大计。
州县察其属出考详府,直隶州之属县亦察其属出考详直隶州知州;知府、直隶州知州复遍察其属出考详道,直隶厅亦察其属出考详道;道复遍察其属出考移司,司汇核加考详总督、巡抚。
[172]
这是一种“递察其属之职”
的办法,即由府察州县,然后移道、移司,最后由督抚“遍察而注考”
,对地方官加考语上报。
考核的标准是“四格”
:守(有清、有谨、有平)、才(有长、有平)、政(有勤、有平)、年(有青、有壮、有健)。
考核后分为卓异、供职两等,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
[173]
这种考核办法比较宽泛抽象。
平心而论,在清代前中期的实施过程中,也并不是完全不注意官员工作的实绩,政治上的清廉和实际工作中“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钱粮拖欠、无亏空仓库粮米,境内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
[174]亦是考核的具体标准。
然而久而久之,这一考核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清史稿》云:“光绪间,言者每条奏计典积弊,请饬疆吏认真考察,屡诏戒饬。
然人才既衰,吏治日坏,徒法终不能行。”
其中的原因,首先是咸同以后,保举捐纳的扩大,督抚权宜行事,“用人不拘资格,随时举措”
,每每突破大计常例。
[175]其次,晚清以来州县官奏调频繁,“州县通计不及一年者,或十之三四成,或十之四五成,且有至十成以上者”
,州县官不能久任,遂“人人萌五日京兆之心,即事事有一暴十寒之虑”
,不肯实心任事;“在长官者,不过为属员规避处分调剂优瘠起见”
[176],处处维护属下,大计出具考语敷衍了事。
最后是制度本身的局限,大计三年一次,四格的标准空洞抽象,行之既久,极易变成一种空泛的、千篇一律的文字功夫。
旧有考核制度的松弛反映了这种制度本身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变化。
因为在督抚保举扩大的情况下,保举人员更看重的是军功实绩,这已大大超出了原来的仅仅以履行职责为中心的考核内容。
而保举捐纳的扩大,又使州县官品流不一,原有的标准显然过于宽泛,也需要用更为确定的标准以代之,以使考核不至于失去激扬与整饬吏治的作用。
光绪十年(1884年),就有御史郑蒿龄奏道,“近闻各省亦有考吏之法,惟大率以文字试之,不知为吏之要,在政事不在文章”
,建议饬下各省督抚,于所属州县课以实政,“以政令之得失,人品之邪正,办事之勤惰,秉公举劾,力除瞻徇迁就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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