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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恤刑狱”
与州县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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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恤刑狱”
的提出
清代监狱是羁押人犯的处所,而不是行刑的机关。
《清史稿》云:“监狱与刑制相消息,从前监羁罪犯,并无已决未决之分。
其囚禁在狱,大都未决犯为多。
既定罪,则笞、杖折责释放,徒、流、军、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斩、绞监候而已。”
[88]州县官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以笞杖等刑处罚后了断。
盗案抢劫等重案处以徒流军遣等刑罚,审转复核后即刻执行,死罪人犯要等秋审后方能执行。
所以,监狱成为关押候审候结的命盗抢劫等重罪犯人和相关人证的处所。
在审讯中,州县官往往以刑讯取得嫌疑人的口供。
刑讯的形式,有鞭笞、掌嘴、拶指、压踝、夹棍等。
[89]一般而言,朝廷对州县官审案是有期限的,延期不能结案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90]在这种情况下,为急于结案,“刑讯逼供”
成为州县官审案时的常态。
乾隆时有御史谈到当时的刑狱状况时说:
每有一案,人犯佐证未齐,或拘唤不至,或关解不前,有司又不上紧催提,以致经时累月囚系不释者有之。
又有事涉牵连,因人挂误,有司不分轻重,概与正犯同监,遂有无辜受累滥被拘禁者有之。
是以圜扉之内,常见充盈,屋既湫隘,人复众多。
当冬令收敛,尚可无虞,一至春暖气升,潮湿熏蒸,污秽腾发,酿疫致毙,不一而足。
[91]
可见当时监狱不仅对犯人不分已决未决,还出于种种人为原因而无法立即判决,以致人满为患,条件恶劣。
许多监狱为防止犯人逃跑,还置有种种“非刑”
[92]。
所以“刑狱”
又不是简单的监狱问题,还涉及州县官的司法审判、刑罚方式、监狱管理等各个方面。
与监狱的黑暗并在的是,各地州县羁押待质人证的非法班房、班馆比比皆是。
按照清律,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但主要监禁重犯,其余干连并一应轻罪人犯,应令地保保候审理,如有官员擅设仓铺所店等,私禁轻罪人犯,及至淹毙者,该督抚即行指参照律拟断。
[93]但是由于各州县“经费向无正项支销”
,加以“经管向无责成处分”
,各种理论上非法而实践中却“合法存在”
的班房、班馆却难以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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