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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甲与团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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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清的保甲
在州县的治安体系中,保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稽查奸宄,肃清盗源”
,被统治者视为“整顿地方良法”
[3]。
关于晚清的保甲,人们常有“废弛”
之认识,其实,无论朝廷谕旨还是官员奏报中,“废弛”
“视为具文”
都是常用语,但“废弛”
并不等于不存在,否则就无法解释18世纪中叶以后保甲取代里甲承担税收的事实。
[4]
实际上,保甲是一套包含编户、联名互保等一系列措施在内的制度体系,其治安功能就是建立在这一套由人户和共同承担责任原则编就的网络基础之上的。
但制度设计本身,即每户悬挂门牌登记入册制度比较烦琐。
嘉庆时湖南华容县令力行保甲,“按户亲查接牌标对,按簿考稽,种种烦重,而随时随地旁参互证之处,极用周详”
,用了两年多时间始将一县牌册告成。
保甲被地方官认为是费力又费钱的事,除非有十分的必要,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并不十分卖力。
咸丰元年(1851年),监察御史宗稷辰就以嘉庆年间自己父亲花费两年余始成华容保甲编牌造册的事例提出,州县保甲不彰,是州县大者数十万户,小者数万户,逐户编查,必耗时数年,以致“州县其劣者多事观望,其贤者亦惧处分钱粮命盗不误己为循分”
,保甲成为额外负担,所以“行保甲必先得贤牧令”
,并使州县久任。
[5]张之洞也曾指出,地方办理保甲不力,原因是“惟各州县应办之事,如钱粮词讼缉捕堤工等类,非止一端,其于保甲事宜,未能专心贯注。
且必须经费,必须随时按户清查,又防衙胥地保借此扰民,以故据禀报则举行,考实效则殊少”
[6]。
因此,随着承平日久,地方常常视保甲编户造册为具文。
所以准确地说,保甲废弛,主要就是保甲编户和联名互保制度的废弛,保甲治安功能弱化。
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编户制度的烦琐。
但另一方面,随着保甲取代里甲的税收功能,保甲“名存而实变”
,即演变成一个地域单位,导致“地方”
“地保”
这类负责催征的“乡官”
的产生[7]。
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保甲绝不是完全无用的,尤其是发生动乱和社会不安定之时,保甲常常会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被不断提出和整顿,成为维系社会治安的有力工具。
[8]晚清时期,社会动**尤甚,朝廷鉴于“近年州县等官往往履任逾年,未曾编查乡甲,或仅于城厢造册,虚应故事”
[9],多次谕令各省整顿保甲制度。
所谓“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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