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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晚清州县体制改革之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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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世纪的州县改制言论
州县是中央集权皇权统治的基础,然而,州县制度不合理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也不断招致人们的批评,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58]但大多数都只在如何防止书差、监羁、讼棍、盗贼,以及催科、交代等积弊的层面上展开,只有少数士人官员开始从体制角度思考问题。
道光乙未(1835年)举人鲁一同是较早从体制角度进行思考的一位。
他说:“天下之断然自弃于恶,又不能不用,用之则卒有害必无幸者,在内为宦官,在外为胥吏。”
他认为,当时多数人提出的防止胥吏之弊的方法,是用严刑以威之,额数以裁之,但事实上胥吏并不畏刑,但胥吏又必不可裁,原因就是“法密也”
,“法密官不能尽知,必问之吏,吏安得不横法,安得不枉乎?”
又说:
天下之患,盖在治事之官少,治官之官多。
州县长吏丞簿尉,治事之官也,州县以上皆治官之官也。
天下事无毫发不起于州县……自道府以上益尊,且贵事不足分州县之毫发,为州县者,必以公文书遍达之,不合则遽委,而仍属之州县。
故一县之事得府道数倍,得布政按察又数倍,得巡抚总督又数倍。
县令一身两手,非有奇才异能而常身任数十倍之事,势必不给,不给不已,胥吏乃始攘臂纵横而出乎其间。
[159]
为减少治官之官,鲁一同提出如下两点建议:第一,加重知府之权以统州县,将道、按察使合并于布政使。
他认为,今天下之弊,是知府徒拥虚名,应加重其权,以制所属州县,上可直接将详察所属情况专达于天子。
督抚掌盐漕军政兴革大事,布政使掌州县之事,但不得越府而苛责州县,如此一来,可减少治官之官,使州县胥吏之数减,长吏之权伸。
第二,增佐贰分州县之权,使其成为州县官左右提挈。
鲁一同指出,州县虽设有县丞、主簿、少尉等,但事实上,州县官催科问胥吏,刑狱问胥吏,盗贼问胥吏,仓监驿递皆问胥吏,“彼丞若簿尉之权乃不如一横吏”
。
州县官之所以宁以其权与吏而不与丞簿尉,“其意以为丞簿尉易掣吾肘,而胥吏惟吾欲为”
。
所以他建议每县增佐贰二三人,由长吏董其成,使佐贰得指挥胥吏,胥吏不敢为所欲为。
[160]
与鲁一同主张不同,道光末年冯桂芬主张在州县恢复乡职,他说:
今州县设佐,注:四五人,拨二三人分治各乡,至都图则有地保、地总司民事,其流品在平民之下,论者亦知其不足为治也。
于是保甲之法,十家一甲长,百家一保正,一乡一保长。
然率视为具文,诏书宪檄络绎旁午而卒不行,间行之而亦无效。
军兴以来,各省团练民勇,有图董,有总董,大同小异,顾行之转视保甲为有效,然则其故可思也。
地保等贱役也,甲长等犹之贱役也,皆非官也。
团董绅士也,非官而近于官者也。
惟官能治民,不官何以能治民?保甲之法,去其官而存其五四递进之法,不亦买椟而还珠乎?吾甚不解。
[161]
冯桂芬借顾炎武的话指出“大官多者其世衰,小官多者其世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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