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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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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是中国中央集权政府的基层政权,也是社会政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一方面是中央政令的落实者,另一方面又是中央政府控制基层社会的执行者。
州县制度的长期存在,说明它已成为中央集权国家统治基层社会的有效方式和有力环节。
在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君主统治政治结构中,州县一直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构成部分。
这种稳定不仅表现为它在整个政治体制结构中的地位没有改变,也表现为它的政府组织和职能除了随着巩固中央集权的要求而更加完善外,其余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但是,到了晚清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伴随着20世纪初庚子新政的启动和预备立宪的开始,州县政府的职能扩大、机构发生变革,治理方式也发生重大变化,这是中国地方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转型。
这一进程中不仅仅伴随着政治制度层面的变革,而且造成了传统基层社会中原有组织和精英的分化和重组,并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
不了解这些问题,是很难对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等问题做出透彻和更为合乎实际的说明的。
一、本课题研究概述
州县制度研究,一直是政治制度史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为众多学者所重视,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1.对清代州县制度的研究
对清代州县制度进行整体研究的专著首推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
该书是“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其实际运行模式的著作”
[1]。
该书从研究清代地方政府(主要是州县政府)的结构及运作模式入手,具体考察了州县政府的实际运行,尤其是非正式的“私人因素”
在地方政府和政治运作过程中的地位及其对正式制度的影响,开创了对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新模式和新视角。
刘子扬的《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全面阐述了清代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和职官设置,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州县衙门制度,概述了清末地方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认为“改革的重点在省一级的行政改革上”
,故而没有述及州县官制改革。
魏光奇的《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从州县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州县官的职能入手,全面系统地考察了清代州县制度的存在状态和运行特征,并以“有法与无法”
为理论框架,对清代州县制度的深层次矛盾进行了分析,是对清代州县制度研究的深化和发展。
蔡东洲等人著的《清代南部县档案研究》(中华书局2012年),利用四川南部县衙档案,采用专题研究的方法,分别探讨了官衙设置、基层组织、教官与劝学所、婚姻与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不仅说明了这批档案的价值,而且从一个县的角度,为我们展示了县级衙门的组织与运行状况。
台湾方面,有许炳宪的《清代知县职掌之研究》(东吴大学中国学术奖助委员会丛书1974年)一书,系统阐述了清代知县的职能、地位和在政治上发挥的功能。
在清代州县研究成果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州县司法的研究。
如那思陆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具体而细致地梳理了清代州县民事与刑事审判的程序,对于深入了解清代州县的司法审判职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还有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李凤鸣《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均在相关章节中探讨了州县衙门的司法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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