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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交易秩序法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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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产品推销出去,卖给消费者,获得利润才是企业运作的根本。
这就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企业和同行存在的竞争关系。
作为企业管理者就有必要懂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一定的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以防止自己的某些行为在不经意间就被人诉之以不正当竞争,受到不该受到的谴责。
1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要弄清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就必须搞明白“消费者”
与“经营者”
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根据本条规定,要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而不包括社会组织。
2.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个人的生活需要。
3.消费者既可以是商品、服务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使用人。
4.消费者必须是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即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经营者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
据我们的理解,经营者具有以下特点:
1.绝大多数的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但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都以营利为目的。
在分析消费者的概念时,消费者并不需要一定支付代价才能成为消费者,与此相对应,经营者无须一定要获取利润才能成为经营者。
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以市场为中介而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人,也可以成为消保法中的经营者。
2.经营者的形式特征——生产产品并投入流通领域,使产品成为商品;充当流通环节,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3.经营者的主体特征——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也就是说,经营者主体资格呈多样性,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甚至是个人。
另外,消费可以分成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照顾生活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制定的,因而不保护生产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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