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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象继承”
的合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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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地说,当初将冯先生关于抽象意义可以继承、具体意义不可继承的观点,名为“抽象继承法”
,继而大加挞伐,确实有特殊的时代背景,是极“左”
政治干扰学术的结果,是当代学术冤案,应当昭雪。
实际上,在十年浩劫结束不久,已经有人开始重新评价“抽象继承法”
。
有的学者指出:冯先生提出要区分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本身并没有错,错误只是在于“把这种区分看做继承的主要方法,没有把区分精华和糟粕看做批判继承的主要方法。
……古代一些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固然是可以继承的,其具体意义有时也未始不可以继承”
[110]。
还有学者指出:“对于‘抽象继承法’必须持分析的态度,吸取其合理的成分,抛弃其错误的论证与结论,不要作简单的肯定与否定,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111]当然,认为冯先生的“抽象继承法”
是彻底的谬误者,也为数不少。
但总的看来,对“抽象继承法”
持肯定性评价的人越来越多。
我觉得,要客观地评价冯先生的“抽象继承法”
,不能孤立地看,而要历史地、综合地、辩证地看。
历史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
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今天对哲学史研究的意义;综合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
在冯先生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它与冯先生其他相关思想的关系;辩证地看,就是要看到“抽象继承法”
本身的理论价值和思维偏向。
众所周知,冯先生提出“抽象继承法”
是在风雨如晦的1957年。
他之所以提出“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
,强调继承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
的必要性,是因为他感到“我们近几年来,在中国哲学史的教学研究中,对中国古代哲学似乎是否定的太多了一些。
否定的多了,可继承的遗产也就少了”
[112]。
他认为,哲学史中可以继承的思想是不少的,应当对古代哲学思想有全面的了解。
1957年,正是以知识分子为斗争对象的“反右运动”
席卷全国的一年。
此前,对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的批判否定,已经十分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冯友兰先生出于对民族传统哲学的挚爱,提出通过认识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把握传统哲学的合理方面,解决民族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其用心十分良苦,动机无可厚非。
反观今日,在政治高压已经解除的条件下,不少人大肆兜售阿世之学、媚俗之论,反衬出冯先生提出“抽象继承法”
的理论勇气和精神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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