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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之合宪性限缩(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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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

之合宪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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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1]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强制证人出庭”

条款及其但书(“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条款,涉及两项基本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第125条)和“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49条)的冲突,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该条款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宪法的具体化,但在两项基本权利的保障上都尚存不足,有待法律解释之完善。

基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以及在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本文论证,在婚姻家庭法益已非常淡漠的具体情境下,可以对该但书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

,从而得强制近亲属证人出庭质证。

不同学科的法学者应该在宪法与部门法之间“交互影响”

的认识下,为了法秩序的整体融贯,相向而行。

关键词:辩护权对质权婚姻家庭保护合宪性解释目的性限缩实践调和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在刑事诉讼法解释中,一般认为这一款包含两个层次:(1)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2)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强制出庭作证。

[2]从宪法学角度看,这两个层次也对应两项宪法保护的法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这一条款,可以看作国家立法机关在落实“宪法委托”

该款的前半句规定证人可被强制出庭,是在履行《宪法》第125条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的规定所科以立法机关的立法义务,而后半句的但书条款则是在履行《宪法》第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所科以立法者的立法义务。

这一条款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宪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

也见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其进步意义不容否认。

但是,其中两种宪法法益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而相关的实践争议也已出现。

例如,在薄熙来案中,被告薄熙来之妻薄谷开来提供了证人证言,并提供了作证录像。

在庭审中,被告薄熙来多次要求薄谷开来出庭。

据审判长称,法庭认为薄谷开来应该到庭作证,并派法官向薄谷开来说明,但她明确拒绝出庭。

根据第188条之规定,法庭并未强制薄谷开来出庭。

[3]这一细节或许只是薄熙来案审判中的小插曲,但却蕴含着人权保障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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