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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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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政策关于兼职教师的规定和解释
(一)兼职教师的来源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各单位和部门办的学校,要首先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专业技术师资问题,同时可以聘请外单位的教师、科学技术人员兼任教师,还可以请专业技师、能工巧匠来传授技艺。”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国家的政策文本中提到兼职教师的问题。
在这个文件中,兼职教师的作用被确定为两点:一是弥补学校专职教师数量的不足,二是传授技艺。
兼职教师分为外单位的教师与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师与能工巧匠两大类。
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是对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补充,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实施进行指导,在职教师资培养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00年使中专学校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标准。
积极聘任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任兼职教师。”
1995年,国家教委在《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提出:“要聘请一批富有实践经验,又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校任兼职教师,做到专兼结合。”
该文件确定了“兼职教师”
的名称、来源,确定聘任兼职教师的目的是专兼结合以提高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
1998年,《教育部关于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教育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的意见》也提出:“要切实抓好‘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加强考核评估等措施,着重提高专业教师的操作和动手能力,同时注意聘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
(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
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本着培养和培训、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地解决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特别是技能教师来源问题。”
这便是对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专兼结合的原则的表述。
(三)兼职教师的地位
1996年,兼职教师问题被写进了《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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