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爱看书】地址:https://www.aksss.org
第二节证券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
banne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可以覆盖证券经纪、承销、自营、受托投资管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投行并购重组以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业务。
一、经纪类证券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门,接受客户委托并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经纪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等。
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遵守证券公司的一般风险监管指标外,还应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及要求:一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二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三是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具备其他相关条件;四是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所应具备条件的,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经营约束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办理经纪业务时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做虚假记载。
同时,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的实有证券,不得为客户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的实有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进行融资交易。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受理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参与者的委托,不能受理全权选择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方向等的交易委托,无权参与买卖盈亏分成。
必须严格恪守代理性和效率性,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三原则,做到资料、委托价格、成交情况以及交易结果的公开透明。
(三)证券经纪佣金业务的管理
经纪佣金业务一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就经纪佣金业务赢利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是依靠券商交易席位的“通道”
资源进行赢利。
其具有一定的壁垒性,业务模式简单且行业内竞争日渐白热化,赢利状况难以摆脱“靠天吃饭”
的软肋。
2007年二级市场表现异常火爆,上证指数达到历史峰巅的6124点,经纪佣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接近50%。
2008年二级市场交易急剧下跌,证券公司经纪佣金收入规模大幅下降,但由于其他收益特别是自营业务收入的全方位低迷,经纪佣金收入的占比仍达到了60%。
2009年二级市场交易有所上扬,经纪佣金收入的比重达到了61%。
2010年二级市场急剧动**,但因自营业务收入和证券承销业务收入的大幅增长,经纪佣金收入的比重下降较快。
2007—2011年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经纪佣金收入整体性持续下滑,其经纪佣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呈现了前扬后挫的态势,但仍占据着证券公司赢利渠道的核心地位,具体内容如表3-4所示。
表3-42007—2011年上市证券公司经纪佣金业务收入概况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