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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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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曾一度超过同期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但在地域上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状态。
发展中国家再保险的需求旺盛,但再保险供给能力明显不足;而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大多把发展战略定位于国际市场,导致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
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再保险方面的立法,并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保证国内再保险需求,促进了保险市场整体的协调与发展。
一、再保险与再保险组织形式概述
(一)再保险与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
,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业务。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的一方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
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巨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
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而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在财险中应用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依法办理再保险。
同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目前,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量占据世界再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如亚太和东欧非寿险分保比例分别为20.8%和22.4%,均高于世界平均13.7%的分保比例。
说明发展中国家直保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高于发达国家直保公司的再保险需求。
从境外大型再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结构的层面分析,再保险公司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为主,以瑞士再保险公司为其典型代表;虽然也同时经营直接保险业务,但直接保险业务规模较小,与再保险业务相比尚未达到一定的比例。
另一类是以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为其典型代表,不仅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经营较大规模的直接保险业务;其直接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到公司保费收入的半数以上。
而金融服务或资产管理也成为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的营业范畴。
(二)再保险经营的组织形式
我国再保险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和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国外开展再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还包括:劳合社承保组合、专业自保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形式。
1.专业再保险公司
就是专营再保险业务机构的称谓,其本身并不经营直接保险业务,而是作为再保险人对直接承保公司提供保障,同时也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其他再保险人。
2.再保险集团
就是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或独立注册的企业法人。
国际上比较知名的有德国慕尼黑再保险集团、法国安盛再保险集团、德国安联集团等。
地区性的再保险集团如亚非再保险集团、亚非再保险航空险集团等。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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