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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业务的理赔原则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体现在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而实际赔偿原则则表现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财产业务的理赔限定与计算
1.全部损失限定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限定与计算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固定资产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实际损失
流动资产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实际损失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实际损失
3.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
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要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分别计算,即可以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按比例赔偿的,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也按比例赔偿。
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需要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
(三)财产保险的理赔环节与流程处理
1.立案查验环节
即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并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环节
即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定保险责任环节
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做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环节
即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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