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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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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指出从2016年起确定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
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各地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标任务和基本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1.试点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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