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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释有误(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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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释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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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为舍人(5)。

(《秦始皇本纪》)

原注(5)舍人:战国时,贵族显宦之家所养门客之中,派有职事、与主人更为接近的职称,等于机要人员。

按:《史记集解》引文颖曰:“主廏内小吏官名。

或云侍从宾客谓之舍人也。”

《汉书·高帝纪》颜注:“舍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后遂以为私属官号。”

据《战国策》,“楚有祠者,赐其舍人卮酒。

舍人相谓曰”

(《齐策二》),“孟尝君有舍人而弗悦,欲逐之而终弗逐”

(《齐策三》),“孟尝君择舍人以为武城吏,而遣之曰……皆对曰”

(《赵策一》),“张仪之楚,贫。

舍人怒而归。”

(《楚策三》)“李园求事春申君为舍人。”

(《楚策四》)等条,可知战国时无论贵族或游士,均养舍人(如楚有祠者和贫之张仪);所养舍人数量或多或少(多者如孟尝、春申,楚有祠者所养亦非一人);有特亲近之人(如《赵策一》之李兑舍人,能说李兑资苏秦厚用),亦有疏远之人(如孟尝君弗悦之者)。

故战国舍人即门客,中自有亲疏之别,非特为职称。

舍人掌机要,更在魏置中书通事舍人之后。

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13)。

(《秦始皇本纪》)

原注(13)鬼薪:秦汉的一种徒刑,为宗庙打柴三年。

按:《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

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

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鬼薪本义是“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

(《史记集解》引应劭语),然作为秦徒刑之一,鬼薪(包括“坐择米使正白”

的“白粲”

)三年刑期的劳役内容大大超出打柴(及择米)之外,亦有修筑(“操土功”

)之类。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11)。

(《秦始皇本纪》)

原注(11)城旦:秦代劳役的一种,为期四年,夜筑长城,昼守边境。

按:《史记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幕筑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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