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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丘露薇:为何觉得行贿可以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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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514:47:37|浏览193248次|评论230条
还记得是2006年,香港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一所大学的教授,发现自己的信箱里面有一万元现金,一看才知道,原来是自己的博士生放的,希望教授能够把考题和试卷卖给自己。
当然,教授报警,这位来自内地的学生最后入狱。
在香港,行贿和受贿一样,同样也是严重罪行。
这件事情在香港引发很多议论,尤其是在校园里。
香港土生土长的学生们都觉得不可思议,他们不是不敢这样做,而是连想都没有这样想过。
他们想不通为何有人敢于这样公然挑战法律。
原因很简单,用廉政公署前官员的话来说,就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行贿是不对的,不应该做。
一些来自内地的同学也觉得不可思议,认为这个教授不近人情,居然举报了,是不是害了这个学生。
因为如果对内地有所了解,都知道在高校里面学生这样做是一种潜规则,即便是不接受,也不需要如此绝情。
听完这些讨论,我想,如果是我,我会怎样?当然,如果我是学生,我想也不会用这样的方法,廉政公署的广告看得多,相关的新闻看得多,知道不要说给公职人员好处是犯罪,就算是私营公司,为了达到目的而塞好处,也会被请到廉政公署喝咖啡,甚至被法庭判坐牢。
2003年,一名香港的娱乐记者,为了获得一部电影的独家拍摄画面,给了保安三百元溜进片场,结果被判入狱三个月。
但是,如果我是收到钱的老师,我可能会在如何处理上有所犹豫,到底是把这当成罪行举报呢,还是把钱退回给学生,同时告诫一番?之所以犹豫,是因为我相信,来自内地的这位学生,可能真的不知道,在香港,行贿和受贿一样,是一种罪行。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
如果不收钱不报案的话,未来这个学生就不会再使用这样的方法吗?难道她不明白,利诱别人犯罪,是一件无法让人容忍的事情吗?如果老师接受了,就会助长这种罪行的蔓延,哪怕别人不知道。
因为这个学生未来还会继续使用这样的方法,同时,未来可能主动或者被动接受这种方法的老师又多了一个。
在行贿已经是罪行的情况下,如果知情不报,除了纵容罪行,其实也是在藐视法律。
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做了,就要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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